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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晚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或“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因买卖合同纠纷被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惠州春兴需支付货款、律师费、担保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合计3826.34万元,春兴精工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表示,本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惠州春兴拟计提3826.34万元预计负债,其对202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判决、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为准。此外,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11起小额诉讼,涉案金额合计327.19万元。春兴精工2025年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预计增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亿元至-3.40亿元,净利润同比下降111.03%至70.83%。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惠州春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80万元;被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及担保费26,600元;驳回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800元,由被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忠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