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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由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未表明该事故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保险公司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张某在驾驶李某车辆行驶时由于发动机出现问题,导致案涉车辆无法继续行驶,该意外事故突然发生,违反自然人的意志,属于保险事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六条规定,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故李某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李某诉请的6万余元车辆损失费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诉请拆检费、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有发票为证,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予以支持,而鉴定人出庭费,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作为证据使用,故该费用应由李某自己负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